基督徒必須順服國家的法律和政府的在上權柄(國家元首,政府機構首長、官長、執法人員,社會一般的規範、秩序……)。
順服一般在上的權柄或屬靈權柄,這是順服跟你有關聯(有關係)的在上權柄、屬靈權柄,例如:你的父母,你的師長,你的丈夫,你的主管、老闆,你教會的牧師、長老。
並不是去要求你去順服隔壁家的爸媽,別人的丈夫,別家公司的主管、老闆,其他教會的牧師、長老。(因為彼此沒有關聯,毫無關係。)
*須要遵守群體中的行為規範,以便於管理、維持整體運作的秩序;對待鄰舍要尊重、友善,對待一般年長者要敬重,但不是盲目「順服」。
略述:「順服」與「權柄」——
聖經說的「順服」都是指「順服神」而說的。
神是我們順服的最高對象、準則——至高者。
因著「順服神」而順服神所設立的各種今生「在上權柄」和「屬靈權柄」。
在上權柄,就是政府的官長、執法人員。他們有明確的職務、權責:負有應盡的職責,擁有行使的權力。目的:為了治理國家政務,維護社會秩序,服務人民,賞善罰惡。(羅13章)
屬靈權柄,來自神的恩召、差派,負責屬靈群體的領導工作,以及按時餵養靈糧,按著神的旨意照管神的群羊。(彼後5章,太24:45)
家庭中的權柄,負有領導、供養、照顧、保護家人或弱小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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