聖經說的「順服」都是指「順服神」而說的。
神是我們順服的最高對象、準則——至高者。
因著「順服神」而順服神所設立的各種今生「在上權柄」和「屬靈權柄」。
在上權柄,就是政府的官長、執法人員。他們有明確的職務、權責:負有應盡的職責,擁有行使的權力。目的:為了治理國家政務,維護社會秩序,服務人民,賞善罰惡。(羅13章)
屬靈權柄,來自神的恩召、差派,負責屬靈群體的領導工作,以及按時餵養靈糧,按著神的旨意照管神的群羊。(彼後5章,太24:45)
家庭中的權柄,負有領導、供養、照顧、保護家人或弱小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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