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拉太書3:19-25, 11/06/2005【卯思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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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們所讀這段經文是保羅書信當中很難理解的一段,因為很難理解,有關這一段聖經有三百多種不同的解釋。今天的講道我會慢慢講,請我們把精神集中。我們會講到「律法」除了是為過犯添上去的以外,律法還有一個更崇高與積極的目的。
●律法的價值
我們先來分享保羅對律法的三種見解:
(一)首先,在十九節的前半句說,為什麼要有律法?按照保羅所說的,就是為過犯而設的。保羅的意思是,如果沒有律法,罪就不存在,這也是保羅一直主張的,若沒有律法就沒有違法的事。律法的功用有優點也有缺點,優點是它能指出一個人是否有罪,犯什麼罪;缺點是它不能幫助人不犯罪,也不能拯救犯罪的人。
(二)上帝沒有直接賜律法給人。第十九節的後半句說:「藉天使經中保之手設立的」。我們讀出埃及記二十章就知道,直接承受律法的乃是摩西。在保羅的時代,一般的拉比與經學師都主張律法是上帝先交給天使,然後再交給中間人,這位中間人就是摩西。所以,律法不是上帝直接傳給摩西,是經過「天使」的手傳到「中間者」摩西的手中。這是有聖經根據的,舊約時代見到上帝只有一條路,就是死(出33:20)。摩西上西乃山四十晝夜親近上帝,並沒有見過上帝,聖經說摩西只看過上帝的背影(出33:21-23)。
我們再來看兩處聖經,(一)使徒行傳7:53節,那是司提反在眾人面前為自己申訴的演說,他說:「你們受了天使所傳的律法,竟不遵守。」請我們注意這句話,「受了天使所傳的律法」,所以律法是天使傳給摩西的。(二)我們再看希伯來書2:2,「那藉著天使所傳的話既是確定的;凡干犯悖逆的都受了該受的報應。」這裡再一次提到「那藉著天使所傳的話」。總歸一句話,保羅只是在說明,上帝對亞伯拉罕的應許是第一手,直接的;而律法卻是通過中間人才交給人類,所以是第二手的。
(三)現在我們遇到最難解的句子,就是加3:20節,「但中保本不是為一面作的;神卻是一位。」(現代中文譯本:「可是,屬於單方面的事就無需中間人,而上帝只有一位。」這單方面是指應許這件事;白話字聖經說:「今中保不是作一個的中保,若是上帝是一個。」,英文聖經說,A mediator, does not represent just one party, but God is one.)保羅的在這句話裡,指的是什麼意思呢?根據法律,訂立一個契約,通常都會涉及兩個人。一個提供合約,而另一個人接受合約。同意契約的人如果廢棄該守的約,整個契約就無效。所以這種契約是必需立約的雙方確實遵守才有效。而現代人立契約,除了雙方以外,可能還需要有「連帶保證人」,或見證人,這保證人或見證人,就是那位「中間人」。問題的重點在這裡,所謂「應許之約」,是只靠一方所做的,只有由一方交給人類,所以沒有任何人可以廢棄,或變更這個應許。因為這應許是沒有條件限制的。這要導出來的一個意義是,恩典都是從獨一的上帝而來,人無法變更或破壞祂的應許、恩典、慈愛。也就是說,這應許根本沒有對等的一方。做為只是接受的人類,也許會犯罪、會背叛,但上帝的愛和恩典,在祂的應許裡,絕對不會改變,還是信實的。所以,靠那不變的上帝的恩典,要比努力受律法卻註定會失敗來得妥當。
這樣說來,律法與上帝的恩典是互不相容的嗎(v. 21)?以理論來說,保羅應該答覆「是」,但實際上他的答覆是「不是」。接下來保羅就說明為什麼該答「是」卻答「不是」的原因。
●聖經把眾人都圈在罪裏
我們一起看加拉太書3:22的前半句,「聖經把衆人都圈在罪裏」。請我們注意「眾人」和「圈在罪裡」這幾個字。為什麼呢?保羅想到申命記27:26所說,「不堅守遵行這律法言語的,必受咒詛!」這裡「不堅守的」不是指別人,是指每一個人。因為從來沒有人能完全遵守律法,那麼律法的結果怎樣呢?申命記說「必受咒詛」。因為律法證明每一個人都干犯律法,每一個在律法面前只能投降,看見自己是多麼軟弱與敗壞。但是保羅從他個人的體驗裡,發現一條比咒詛更好的路,那就是「犯律法」的結果,只能激發人去尋找「恩典」。
在加拉太第四章裡保羅有更多這樣的分享。在此保羅只做一個暗示:律法崇高的價值和偉大的任務,是叫人發現自己的「無能」,而激發人去尋找恩典,去接受恩典,去經驗恩典。
這就像很多住在美東的人,覺得住在東部實在很好,不管天氣多熱或多冷,住慣了,適應了什麼都好。雖然有人告訴他,住在美西更好,但是他說:「不,我喜歡住在美東。」因為他沒有經驗到住在美西的實際情況。但是有一天,當他出差來到加州,在這裡住幾天之後,他經驗到美西的陽光及一切,他回到美東後,心中所夢想的是,是有一天能搬到加州來住。律法與恩典的微妙關係就是這樣。在還沒經歷恩典之前,律法實在很好。但是嘗到恩典的滋味之後,就希望永遠活在恩典裡面。
●律法的功用
在第二十三節說:「但這因信得救的理,還未來以先,我們被看守在律法之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
這裡提到兩件事,一是「我們被看守」,意思是我們被關在一個地方被看守、被監視著,用現代人的話來說,就是被放在「看守所」裡。誰被放在「看守所」裡,保羅當時的猶太人。為什麼被放在「看守所」,消極的說,是為「過犯」,積極的說是為了「保護」。被什麼看守?是被律法「看守」著、監視著。那目的是為什麼?就是為第二件事,「直圈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這裡的「圈」,台語是「圍著」,意思是我們被律法圍著,出不去,要圍到什麼時候?圍到那將來的真道顯明出來,就是指耶穌基督。
當耶穌基督來臨,祂就是那支開啟律法之門的鑰匙,釋放被律法看守的人。從此我們「從罪圈得釋放」。所以律法的功用,看起來是約束我們,指出我們的過犯,讓我們看見我們的問題,但另一方面,它也保護我們,等到基督來到,把我們推向恩典。
●律法功成身退
第二十四節說:「這樣,律法是我們訓蒙的師傅,引我們到基督那裏,使我們因信稱義。」「訓蒙的師傅」就是監護人,督導。從前在希臘人和羅馬人的家庭中,有一種叫paidagogos的管家,他是一種德高望重值得信賴的管家。除了護送孩童上學之外,也負責孩子德性的教育,教導孩子為人處世的道理。直到成人,才有律法上的權利,可以在家中掌權,承受産業,不再受僕人的管束。保羅用這個說明:基督來到之前,律法的功用有如管家,以色列人被圈在律法之下,受律法看管,又被律法引導到基督面前。因為律法指明人人都有過犯,靠自己的力量無法免罪,因此需要救恩,這樣引我們到基督面前,「使我們因信稱義」。到此,律法算是功成身退。
人一旦到基督裡,他就不再須要律法了,因為他已經不用再依靠律法,而是依靠恩典。所以「因信得救的理,既然來到,我們從此就不在師傅的手下了。」(加3:25)
●結語
「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羅10:4)聖經說:「你若口裡認耶穌為主,心裡信神叫他從死裡復活,就必得救。因為人心裡相信,就可以稱義;口裡承認,就可以得救。」(羅 1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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