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談「應許之約先於律法之約」【卯思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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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拉太書是一本很有意思的書,如果我們讀這本書的時候,能夠稍微站在保羅的立場及其文化背景來讀,我們會深刻體會到保羅所面對的衝擊有多大,在當時他會被罵得狗血淋頭,甚至有人揚言「若不先殺保羅就不喫不喝。這樣同心起誓的有四十多人。」(徒 23:12-13)。保羅三次傳道旅行處處受到攔阻,但是他靠著主繼續走完他的路。這告訴我們一個重要的信息;在基督裡,他的思考不斷在轉向、轉境,甚至逆向思考。這是原來的保羅嗎?是的,外表是,但裡面已經不是以前的保羅了。這要怎麼理解呢?保羅自己這樣說:「我已經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他是愛我,為我捨己。」(加2:20)
有時候我們因為自己的軟弱會懷疑哥林多後書五章十七節的話,是真的嗎?真的「若有人在基督裡,他就是新造的人」嗎?真的「舊事已過,都變成新的了」嗎?從羅馬書與加拉太書,從保羅的人生,我們得到的答案是「肯定的」。原來不是聖經的話落空了,是人的軟弱與小信。也許今天人所要的,只是一個「方便的信仰」,或者說「安逸的信仰」,一種不需要付代價就得能得到豐富恩典的信仰,也就是德國神學家潘霍華所說的「廉價的信仰」。方便式的信仰,只是一種生活上的裝飾,應酬應酬、應付應付的信仰,這種信仰既看不到「新」,也經驗不到「新」。而保羅在加拉太書所寫的,正是對當代的人的當頭棒喝,因為他知道「在基督裡,是新造的人」是什麼意思與生活內容。
保羅看到,人受造之後,亞當和夏娃犯罪了,背叛了。罪藉著一個人入了世界(羅5:12)。這時候神並沒有將律法給人。人犯罪之後,差不多有一千六百多年之久,神沒有將律法給人,神沒有叫人作甚麼,就是這樣自然而然的過去。到了有一天,在摩西頒佈律法之前四百三十年,神對亞伯拉罕說話,神揀選亞伯拉罕,因為亞伯拉罕是信心的祖先,基督要從他生到世界上來。神揀選亞伯拉罕,紿他一個大的應許,將來要藉著他的子孫(這子孫是單數的,不是多數的;是一個子孫,不是眾子孫),叫萬國都得福(創12:3,22:18)。保羅在加拉太書解釋說,那「一個子孫」是指著主耶穌說的(加3:16)。這是神第一次將萬古之先的心意顯明出來。神把祂在萬古之先的心意告訴亞伯拉罕,要叫他的子孫耶穌基督來使萬國得福。亞伯拉罕是拜偶像的人,神揀選他出來,給他應許。他是第一個沒有行為(律法)的人,他是有信心的人,所以神將心意告訴他。
這裏有一個特點,我們要注意。這一個特點就是沒有條件。神說,我要因你的子孫拯救、賜福給世界,這是沒有條件的。神根本就沒有說,你要這樣那樣,你的子孫要這樣那樣,將來從你所出來的國度要這樣那樣,而後你要生一個子孫,也要使世界得福。不是。神就是說,你要生一個子孫,拯救世界。不管亞伯拉罕好也好,不好也好;不管亞伯拉罕的子孫好也好,不好也好;不管亞伯拉罕的國好也好,不好也好,根本上是沒有條件的。我要這樣作,我要叫你的那一個子孫使世人得福。
這句話說過之後,經過了許多年,並沒有看見神的兒子基督來到世界上。亞伯拉罕生以撒,你沒有看見以撒來拯救全世界。以撒不是神的兒子,又有了雅各。四百三十年之後有摩西、亞倫,雖然他們都很好,但不是神的基督。
保羅蒙神啟示告訴我們說,亞伯拉罕的子孫,不是指著那麼多的子孫,而是指著一個子孫說的(加3:16)。那一個子孫要過兩千年之後才來。在這裏有一個大緣故。不錯,神是想要替人作事,神是想要給人恩典,但是人不肯給神作事。神看見我們作不好,神要幫助我們,但是我們還想自己很有本事。說得更清楚一點,就是神看我們實在是壞的,但是我們卻覺得自己是好的。我們很軟弱,但是我們卻以為自己甚麼都能。我們無用,但是我們卻以為自己有用。我們人是犯罪的,是甚麼都沒有救自己的,可是我們還以為自己是最好的,覺得自己很有用處,自己樣樣都行。雖然在萬古之先,神的目的就是要給人恩典;雖然在時間裏,神也告訴亞伯拉罕要賜恩典,可是因為人是無知、軟弱、無用、犯罪的,在神面前是應當沉淪、滅亡的,神只好在應許亞伯拉罕之後,過了四百三十年,又將律法賜給人。
神將律法賜給摩西,我們要弄明白,律法是傳給摩西,不是傳給眾人,但應許之約是給眾人。律法是由摩西傳給眾人。人才知道自己是有罪的,才發現自己無知、軟弱、無用、犯罪的事實。神把律法擺在那裏,看人到底能行不行。神把律法的重擔擺在那裏,看人能不能挑得起。所以請我們記得,神賜律法不是神起初的目的。律法是加進來的(加3:19),是為著臨時的需要,並不是起初的目的。
加拉太書三章十五節。我們要讀慢一點,這句話非常重要:「弟兄們,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雖然是人的文約,若已經立定了,就沒有能廢棄或加增的。」我們不要說神與人立約,就說人與人立約好了。比方說買一幢房子,立約買成之後,前屋主能不能說,再加二萬塊錢?或者,立約之後回去想一想,又把它撕毀了?不能。我不能賣。不可以。所以如果約立好了,再要把條件加進去,或者再要把條件減去,都是不可能的。人和人立約是這樣,何況神和人立約呢?
神和人怎麼立約?「所應許的原是向亞拉伯罕和他子孫說的。」(16節)神和亞伯拉罕立約是藉著應許,因為是關於將來的。已經成就的是恩典,沒有成就的是應許。因為主耶穌還沒有來,所以不能說是恩典。性質是恩典,因為還沒有顯明出來,所以是應許。
應許是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子孫。怎麼說呢?「神並不是說眾子孫,指著許多人,乃是說你那一個子孫,指著一個人,就是基督。」(加3:16)那一個子孫是單數的,不是多數的,是一個,就是基督。神應許亞伯拉罕要生基督,好藉著祂使福氣臨到萬國。這就是加拉太書三章十四節說的:「這便叫亞伯拉罕的福,因基督耶穌可以臨到外邦人,使我們因信得所應許的聖靈。」這就是神和亞伯拉罕所立的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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