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會法規的實際與應用」

【卯思興】

在處理教會事務中,經常因為對一些細節問題的認知不一,而導致彼此意見的紛歧與爭執。輕者,解釋之後或溝通之後即可化解;嚴重者,造成教會處在長期不合,甚至分裂的痛苦中。

有鍵於此,教會有教會的紀律與法規,目的是幫助教會同工在處理教會事務時,有一個共同根據,就是所謂的遊戲規則,不致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影響教會大局。

人的團體不可免的,都有人的問題。教會法規或憲法是幫助教會能夠健康的成長,服事上帝,榮神益人,拓展福音事工,完成耶穌所託付的大使命。

在北美台灣人長老教會的牧師中,除了在美國直接接受神學教育,或在美國成的人以外,凡從台灣來美國牧會的,都修過「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以下簡稱PCT,即Presbyterian Church in Taiwan)的信仰體制與精神」,當他/她們來到美國,大多數在以台語為主的教會牧會,即「台美教會」,歸屬一個小會→中會→大會→總會。一方面台美教會有深刻台灣人教會的特色,聚會方式與在台灣本土的教會無異,信徒也大多數是長老教會的背景;若不是長老會出身,因為是用台語,所以倍覺親切,且其聚會型式也很接近,大家也都能接受。再者,台美教會強調台語,沿襲台灣長老教會的傳統,所以教會的生活與聚會,儼然像個小台灣。

另一方面,在北美的台灣人教會因為歸屬當地中會,所以處理教會事務須依據美國基督長老教會(簡稱PCUSA,即Presbyterian Church(USA))的法規或憲法,不是以PCT的法規為依據,但是因為PCT和PCUSA的體制和法規精神很接近,但不是百分百一樣,所以,當兩者不一樣時,常造成一些無意或無心的誤解或混淆,或認知上的差異。但差之毫釐,失之千里,這也就是有人說的,「台灣人教會難牧」的原因之一。

僅舉「小會書記」一例說明其中的差異。

在台灣基督長老教會法規中,「小會書記」應該從現任小會員中選出,這聽起來很自然,也順理成章,好像事情就是應該這麼辦才對。但是在美國基督長老教會,就有點不一樣,「小會書記」不一定要現任的長老來擔任。過去筆者牧會的美國人教會,有一位長老當小會書記,就當了二十八年。當時我這個從台灣來的牧師,在那教會當「共同牧師」(co-pastor),輪流擔任小會議長,以為這是不合法,但是一查PCUSA教會的相關法規與資料,才知道自己實在是有點井底之蛙的,很不好意思。

在北美的台灣人既然加入隸屬總會的某中會,一切行事當然以美國長老教會法規為依據。大多數北美的台灣人牧師,都知道美國長老教會,有一本教會法規 “Book of Order”,這並不是正確的全名,正確的全名是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resbyterian Church (U.S.A.)”,然後是,The Book of Confessions(Part 1 ),the Book of Order(Part 2)。

 The Book of Confessions是講到信仰告白的各種「信經」(如,尼西亞信經,使徒信經,蘇格蘭信經,海得堡信經,韋思敏斯特信仰告白),這些信經表明我們的教會是一個普世性的教會,所以信徒應該有寬廣的世界觀。Book of Order包括三部份:教會治會實體,公共敬拜與教會紀律。

然而,為了更順暢使用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resbyterian Church (U.S.A.)”,這本已有中文譯本。還有一本與教會法規相關的書,是必須知道的,否則在處裡教會事務時,會受制於字面上的限制與不同解釋而產生紛爭。這本書是 “Companion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resbyterian Church (U.S.A.) Polity for the Local Church”,這是「教會憲法手冊」,或譯「教會憲法指南」,是針對教會的實際需要而寫,與教會憲法沒有衝突,是相輔相成,互相印證,使教會免去不必要的爭論。所以如果只讀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resbyterian Church (U.S.A.)而沒有讀 Companion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resbyterian Church (U.S.A.) Polity for the Local Church,在處理教會事務時會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爭端。

現在我們再回到之前以「小會書記」為例的事。

在“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resbyterian Church (U.S.A.)”是說: “The clerk of the session shall be an elder elected by the session for such term as it may determine.(G-9.0203b)”(小會書記應是由小會選出的一位長老,其任期由小會決定。)這句話的意思,可以有不同的解釋,其一,不論是英文或中文,沒提到「現任」(Active),其二、也沒提是由「小會員」中選出,但若以這兩點而堅持說,小會書記不必一定是現任的小會員,這樣的解釋未免太遷強了,不能服眾。同這一件事在“Companion to 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resbyterian Church (U.S.A.) Polity for the Local Church”是這樣說: “The clerk of the session shall be an elder, but not necessarily one serving on the session in an elected term. The session elects the clerk for such term as it shall determine.”(p. 111)又說: “The clerk shall be an elder, but not necessarily on the session, elected by the session for a term determined by the session.”(p. 143, (g))這兩處條款的畫線部份都清楚說明小會的書記不需要是現任的小會員,任期由小會決定。這有一個理由,因為長老是終身職。一旦被封立長老,就是終身長老。

在“The Constitution of the Presbyterian Church (U.S.A.)”中非常慎重用字,所以在前言特別舉出shall, is to be, are to be; should; is appropriate; may是什麼意思。但這不是本文的處理範圍,在此不贅言。

使徒保羅非常關心教會事務,所以他寫信給《哥林多教會》,說:「凡事都要規規矩矩地按著次序行。」(林前14:40)但願我們在處理教會的事務上,都能規規矩矩地按著次序行,以和為貴,榮神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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